Other News 其他消息

Notice to Exporters from 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re Special Quota Allocation Principles for 2002
工業貿易署致出口商(紡織事務) 有關2002年特別配額分配原則之通告
COUNCIL ELECTION
聯會選舉
紡織手冊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規定簡介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近幾年來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實施情況

1994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以後,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五年多來,我們以《勞動法》為基礎,認真做好勞動保障法律實施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

----逐步建立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
----全面建立了勞動合同用人制度
----基本勞動標準得到積極落實 ----建立了勞動保障監察制度,認真開展了監察執法工作
----認真開展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政策

(一)社會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
(三)工傷保險
(四)生育保險
(五)基本醫療保險
(六)勞動合同制度
(七)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八)工時與休息休假制度

(一)社會養老保險

1、 組成部分:由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組成。
2、 基本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共同構成。
3、 基金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全省平均費率為25%左右,其中單位按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交,個人按本工資收入的5%繳交。個人繳交部分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基金,單位繳費大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從1998年7月1日起,個人帳戶按11%建立)。
4、 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工人50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等於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二)失業保險

1、 實施範圍: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員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等。
2、 基金徵集:費率為3%,其中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交,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繳交。
3、 保險待遇:享受條件是繳費滿1年、非自願失業有求職要求。待遇標準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工傷保險

1、 實施範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所有企業。
2、 基金徵集: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差別:按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發生頻率測定;浮動:根據繳費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率、收支率等適當調整)為工資總額的5%-15%,全部由單位繳交。
3、 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殘疾退休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的,支付喪葬費、遺屬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
   

(四)生育保險

1、基金徵集: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4%-1%,全部由單位繳交
2、保險待遇: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期間的工資(叫生育津貼)

(五)基本醫療保險

1、基本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
2、基金徵集:費率大體為8%左右,其中單位為6%,個人為2%。
3、保險待遇: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費用。)

(六)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1、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2、勞動合同的期限
3、勞動合同的變更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勞動合同的解除

  1、 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
    (2) 工作內容;
    (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 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
    (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上述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內容。
     
  2、 勞動合同的期限:
    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是指以工作結束的時間為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3 勞動合同的變更:
    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勞動合同的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4、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1) 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1、 工資支付的專案: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 最低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於"克扣":(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 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是15天。

(八)工時與休息休假制度

1、 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劃分為標準工時制、縮短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延長工作時間。
2、 休息休假制度。
   
標準工時制是指工作日不超過8小時,工作周不超過40小時。
實行計件工作的,企業應該按照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時制度的原則,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所謂合理,就是指對勞動者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在每日8小時或平均每周40小時之內能夠完成的工作定額,不能把勞動定額確定過高,超過勞動者每日8小時之內的勞動能力或平均每周40小時的勞動能力。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點、終點及連續性不作固定的工時制度。具體的適用範圍包括:無法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的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機動作業的人員;其他不適合定時工作的人員。例如: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計程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鑒於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一種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用以周、月、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加班加點工時制度的規定。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不視為加點(或加班),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加點(或加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且延長工時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 休息休假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 2011 Textile Council of Hong Kong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 Powered By: